- Jul 10 Fri 201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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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分析
- Jun 25 Thu 2015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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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及財務主管職責
- May 28 Thu 201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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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要的工作內容
1.辦理銀行現金存款、提款、匯款、轉帳作業。
2.執行一般現金收付作業。
3.核對儲存現金與記錄是否相符合。
4.管理零用金異動及撥補作業。
5.製作出納科目餘額表、收款日報表、利息收入調節表、銀行存款收支日報表、銀行往來授信明細表等。
- May 02 Sat 2015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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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報稅

現在最常見的網拍有三種模式,怎麼課稅首先要知道自己是哪一種網拍類型、要不要報稅、要報哪些稅,以下先來看圖解說明:
網路賣家三大類型
- May 02 Sat 201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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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

103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個人證所稅」,去年納稅人首次申報。去年年底再度修訂證所稅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售股金額達十億元以上的「大戶條款」,修正為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之證所稅規定,係指自10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出售股票金額達10億元者,將由國稅局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 1‰ 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課稅。嗣經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前開課稅規定,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維持原課稅方式,惟延後至107年實施。
- Apr 30 Thu 2015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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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資及悠遊卡加值之會計科目為何?
一般實務上,會將公司車之加油費、悠遊卡加值、計程車資等支出帳列交通費。
- Apr 24 Fri 2015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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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若預付貨款匯款日與進口日分錄為何
在進口貨物時,先支付100%之貨款,付款方式:
1040326從銀行存款台幣帳戶轉外幣帳戶直接TT給國外廠商EUR3,130匯率42.72,匯費及手續費NTD900
於1040402進口時,金額EUR3,130匯率42.65,營業稅NTD6,689運費NTD5,579,匯款日與進口日之分錄為何
匯款日
借: 預付貨款 134,614 (3130*42.72+900)
- Apr 09 Thu 2015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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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做結轉分錄時,實際庫存數量和帳上庫存數量是對,但金額因小數點的問題有個位數的差距,如何做調整分錄呢?
月底做結轉分錄時,實際庫存數量和帳上庫存數量是對,但金額因小數點的問題有個位數的差距(進貨金額和庫存金額因小數點進位問題所產生的金額差距),請問如何做調整分錄呢?
一、 建議請至進銷存系統修改小數點進位問題,使庫存系統與帳上金額一致。
二、 若欲作調整分錄
(1) 狀況1:庫存$100 帳上存貨$99
借:存貨 1
- Apr 06 Mon 2015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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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為承租的,水電費收據也是房東名字,未申請營業稅扣抵,因房東怕電費費率會提高,租賃合約載明租金不含水電費,請問是否可入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字第780276657號函規定:
「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應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備查。
- Apr 03 Fri 201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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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老闆購買禮品犒賞員工,所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之營業稅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2015/2/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舉辦春節聯歡,購買禮品犒賞員工,所取得進項統一發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禮品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或外購物品作為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且原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營業人對於一年三節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發生錯列情事,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春節晚會或餐會的場地租金、飲料、酒類、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為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揭情事,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核定補稅處罰。
- Apr 02 Thu 2015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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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須與業務有關
2015/3/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雖在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該局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交際費支出8,069,863元,其中郵政禮券及藝術品分別列報1,500,000元及2,300,000元,該公司僅提示原始購買憑證,惟無法合理說明前揭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交際費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應由營業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該公司因無法提供具體證明文件,故具結同意調減前揭費用。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與營業無關之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 Apr 02 Thu 2015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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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以增進員工福利
2015/3/10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爰發布解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