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10 Fri 201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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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分析
- Jun 25 Thu 2015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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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及財務主管職責
- May 28 Thu 201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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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要的工作內容
1.辦理銀行現金存款、提款、匯款、轉帳作業。
2.執行一般現金收付作業。
3.核對儲存現金與記錄是否相符合。
4.管理零用金異動及撥補作業。
5.製作出納科目餘額表、收款日報表、利息收入調節表、銀行存款收支日報表、銀行往來授信明細表等。
6.文書處理。
7.能夠獨當一面獨立作業。
2.執行一般現金收付作業。
3.核對儲存現金與記錄是否相符合。
4.管理零用金異動及撥補作業。
5.製作出納科目餘額表、收款日報表、利息收入調節表、銀行存款收支日報表、銀行往來授信明細表等。
6.文書處理。
7.能夠獨當一面獨立作業。
- May 02 Sat 2015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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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報稅
網拍族看這裡
台灣的「宅經濟」近年都呈現成長狀態,宅經濟已成為主流的銷售管道之一,根據資策會統計,台灣的網路購物市場在2010年共有3580億元新台幣,2011年成長至5620億,2012年更持續成長至6605億,2013年約7645億,預估2015年,台灣網購市場產值可突破兆元。因此國稅局也會更注意此網拍族是否誠實納稅,到底網拍要如何課稅,身為網拍商家的您一定要好好的了解!
台灣的「宅經濟」近年都呈現成長狀態,宅經濟已成為主流的銷售管道之一,根據資策會統計,台灣的網路購物市場在2010年共有3580億元新台幣,2011年成長至5620億,2012年更持續成長至6605億,2013年約7645億,預估2015年,台灣網購市場產值可突破兆元。因此國稅局也會更注意此網拍族是否誠實納稅,到底網拍要如何課稅,身為網拍商家的您一定要好好的了解!
宅經濟萬歲:網拍商家課稅標準有異 三大類型說仔細
現在最常見的網拍有三種模式,怎麼課稅首先要知道自己是哪一種網拍類型、要不要報稅、要報哪些稅,以下先來看圖解說明:

網路賣家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不用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如果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的網路拍賣賣家,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戶籍地或住(居)所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1.應備資料:個人身分證、印章及交易明細資料。
2.辦理方式:由網路賣家向其戶籍地或居住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等申請稅籍登記。
3.填載資料:國稅局會提供「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格式(網路交易專用),供網路拍賣營業人使用,該項表格與一般營業人使用的營業登記申請書不同處在於:依據該項格式內容,網路拍賣業者須填列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至於表格上所填載的地址為國稅局寄發繳款書及各種文書的送達地址,並非認定為業者的營業地址。

網路賣家三大類型
| 拍賣類型 | 定義 | 課稅 |
| 出售自己或親友且非營利的二手商品 |
| *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 個人偶爾利用網路銷售者 | 對於非經常性的營利銷售行為,為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屬於「營利所得」項目,要併入全年所得計算 | *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以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 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 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 |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 |
| 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 |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核定營業額的6%計算營業所得,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稅。 | |
| 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 |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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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不用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如果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的網路拍賣賣家,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戶籍地或住(居)所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1.應備資料:個人身分證、印章及交易明細資料。
2.辦理方式:由網路賣家向其戶籍地或居住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等申請稅籍登記。
3.填載資料:國稅局會提供「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格式(網路交易專用),供網路拍賣營業人使用,該項表格與一般營業人使用的營業登記申請書不同處在於:依據該項格式內容,網路拍賣業者須填列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至於表格上所填載的地址為國稅局寄發繳款書及各種文書的送達地址,並非認定為業者的營業地址。
正確的報稅就是節稅,您如果您是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專業網拍賣家,請及早辦理營業登記才不會受罰,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這樣反而得不償失。因為基於租稅公平立場,而納稅也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因此賣家們不必過度緊張。但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則會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特別提醒:網拍賣家應密切注意每月銷售情形,如發現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如有疏忽未報,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營業稅,並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選自MoneyDj理財網
- May 02 Sat 201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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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
103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個人證所稅」,去年納稅人首次申報。去年年底再度修訂證所稅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售股金額達十億元以上的「大戶條款」,修正為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之證所稅規定,係指自10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出售股票金額達10億元者,將由國稅局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 1‰ 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課稅。嗣經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前開課稅規定,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維持原課稅方式,惟延後至107年實施。
課稅基本盤
102年起個人出售股票
稅率
15%
課稅原則
核實課稅
課稅計算公式
證券交易所得=交易金額-原始成本-費用
課稅範圍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屬承銷取得各股票數量在10,000 股以上,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節稅兩點靈
A、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B、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 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課稅方式
分開計稅、與綜所稅合併報申報及繳稅
課稅實務解析
案例內容
課徵證所稅

阿貴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興櫃股票10張,得款8000萬

阿有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102年六月新上市總股數5張,得款300萬

FRANK(外商公司台灣總經理,美國人)在103年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100張,得款6000萬

阿錢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未上櫃公司股票10張,得款3000萬

課稅案例
案例一:
鄭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3年3月6日在B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答:
(1)鄭先生於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
(3)應納稅額=38,653元×15%=5,797元。
案例二:
黃先生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103年出售股票的損益如下:
答:

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Y):
(50萬元 ×1/4)+150萬元=162.5萬元
應納稅額=1,625,000元×15%=243,750 元。
設算課稅案例說明:
107年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其設算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方式為何?
答:
(一)就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的部分,依5‰計算證 券交易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簡單計算,即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部分,課徵1‰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出售金額-10億元) ×5‰×20%=(出售金額-10 億元) ×1‰
(二)舉例說明:李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7年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金額合計12億元(已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李先生採設算課稅,其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
(1)證券交易所得額=(12億元-10億元)×5‰=100萬元
(2)應納稅額=100萬元×20%=20萬元
選自Money DJ 理財網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之證所稅規定,係指自10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出售股票金額達10億元者,將由國稅局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 1‰ 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課稅。嗣經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前開課稅規定,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維持原課稅方式,惟延後至107年實施。
課稅基本盤
B、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 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課稅實務解析
阿富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100張,得款6000萬
課稅案例
鄭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3年3月6日在B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答:
(1)鄭先生於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
(3)應納稅額=38,653元×15%=5,797元。
黃先生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103年出售股票的損益如下:
| A: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並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 | B:持有滿1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
| C:其餘證券交易損益 | T:前三項合計金額(=A+B+C) | Y: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 |
| 50萬元 | -150萬元 | 300萬元 | 200萬元 | 162.5萬元 |
答:

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Y):
(50萬元 ×1/4)+150萬元=162.5萬元
應納稅額=1,625,000元×15%=243,750 元。
107年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其設算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方式為何?
答:
(一)就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的部分,依5‰計算證 券交易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簡單計算,即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部分,課徵1‰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出售金額-10億元) ×5‰×20%=(出售金額-10 億元) ×1‰
(二)舉例說明:李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7年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金額合計12億元(已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李先生採設算課稅,其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
(1)證券交易所得額=(12億元-10億元)×5‰=100萬元
(2)應納稅額=100萬元×20%=20萬元
選自Money DJ 理財網
- Apr 30 Thu 2015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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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資及悠遊卡加值之會計科目為何?
一般實務上,會將公司車之加油費、悠遊卡加值、計程車資等支出帳列交通費。
- Apr 24 Fri 2015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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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若預付貨款匯款日與進口日分錄為何
在進口貨物時,先支付100%之貨款,付款方式:
1040326從銀行存款台幣帳戶轉外幣帳戶直接TT給國外廠商EUR3,130匯率42.72,匯費及手續費NTD900
於1040402進口時,金額EUR3,130匯率42.65,營業稅NTD6,689運費NTD5,579,匯款日與進口日之分錄為何
匯款日
借: 預付貨款 134,614 (3130*42.72+900)
貸: 銀行存款 134,614
進口日
借:進 貨 140,193 (134614+5579)
進項稅額 6,689
貸:預付貨款 134,614
銀行存款 12,268
1040326從銀行存款台幣帳戶轉外幣帳戶直接TT給國外廠商EUR3,130匯率42.72,匯費及手續費NTD900
於1040402進口時,金額EUR3,130匯率42.65,營業稅NTD6,689運費NTD5,579,匯款日與進口日之分錄為何
匯款日
借: 預付貨款 134,614 (3130*42.72+900)
貸: 銀行存款 134,614
進口日
借:進 貨 140,193 (134614+5579)
進項稅額 6,689
貸:預付貨款 134,614
銀行存款 12,268
- Apr 09 Thu 2015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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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做結轉分錄時,實際庫存數量和帳上庫存數量是對,但金額因小數點的問題有個位數的差距,如何做調整分錄呢?
月底做結轉分錄時,實際庫存數量和帳上庫存數量是對,但金額因小數點的問題有個位數的差距(進貨金額和庫存金額因小數點進位問題所產生的金額差距),請問如何做調整分錄呢?
一、 建議請至進銷存系統修改小數點進位問題,使庫存系統與帳上金額一致。
二、 若欲作調整分錄
(1) 狀況1:庫存$100 帳上存貨$99
借:存貨 1
貸: 銷貨成本 1
(2) 狀況2:庫存$99 帳上存貨$100
借:銷貨成本 1
貸: 存貨 1
一、 建議請至進銷存系統修改小數點進位問題,使庫存系統與帳上金額一致。
二、 若欲作調整分錄
(1) 狀況1:庫存$100 帳上存貨$99
借:存貨 1
貸: 銷貨成本 1
(2) 狀況2:庫存$99 帳上存貨$100
借:銷貨成本 1
貸: 存貨 1
- Apr 06 Mon 2015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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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為承租的,水電費收據也是房東名字,未申請營業稅扣抵,因房東怕電費費率會提高,租賃合約載明租金不含水電費,請問是否可入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字第780276657號函規定:
「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應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備查。
「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應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備查。
- Apr 03 Fri 201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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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老闆購買禮品犒賞員工,所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之營業稅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2015/2/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舉辦春節聯歡,購買禮品犒賞員工,所取得進項統一發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禮品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或外購物品作為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且原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營業人對於一年三節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發生錯列情事,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春節晚會或餐會的場地租金、飲料、酒類、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為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舉辦春節聯歡,購買禮品犒賞員工,所取得進項統一發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禮品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或外購物品作為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且原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營業人對於一年三節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發生錯列情事,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春節晚會或餐會的場地租金、飲料、酒類、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為費用。
- Apr 02 Thu 2015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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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須與業務有關
2015/3/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雖在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該局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交際費支出8,069,863元,其中郵政禮券及藝術品分別列報1,500,000元及2,300,000元,該公司僅提示原始購買憑證,惟無法合理說明前揭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交際費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應由營業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該公司因無法提供具體證明文件,故具結同意調減前揭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雖在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該局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交際費支出8,069,863元,其中郵政禮券及藝術品分別列報1,500,000元及2,300,000元,該公司僅提示原始購買憑證,惟無法合理說明前揭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交際費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應由營業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該公司因無法提供具體證明文件,故具結同意調減前揭費用。
- Apr 02 Thu 2015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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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以增進員工福利
2015/3/10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