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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惟該項規定係以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度已辦竣結婚登記者,始有其適用,如結算申報年度尚未辦竣結婚登記,則不得列報。


  本局表示,最近發現某納稅義務人於102年1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然在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經本局認定屬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徵本稅外,並予以處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我國民法婚姻制度,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係採儀式婚主義,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所得稅法有關夫妻合併申報及列報減除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規定,均係以戶政機關登記之結婚日期為認定標準,納稅義務人於結婚年度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縱使僅差1日,例如在102年1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但其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不得列報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否則將被國稅局認定為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


  本局特別指出,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情形,多發生在年輕人辦理結婚登記之前一年度,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新婚者往往很自然的在申報書之配偶欄內填入配偶姓名,並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嗣後卻遭補稅處罰,故申報時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范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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