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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宅經濟」近年都呈現成長狀態,宅經濟已成為主流的銷售管道之一,根據資策會統計,台灣的網路購物市場在2010年共有3580億元新台幣,2011年成長至5620億,2012年更持續成長至6605億,2013年約7645億,預估2015年,台灣網購市場產值可突破兆元。因此國稅局也會更注意此網拍族是否誠實納稅,到底網拍要如何課稅,身為網拍商家的您一定要好好的了解!
宅經濟萬歲:網拍商家課稅標準有異 三大類型說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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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個人證所稅」,去年納稅人首次申報。去年年底再度修訂證所稅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售股金額達十億元以上的「大戶條款」,修正為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之證所稅規定,係指自10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出售股票金額達10億元者,將由國稅局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 1‰ 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課稅。嗣經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前開課稅規定,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維持原課稅方式,惟延後至107年實施。

課稅基本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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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雖在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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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10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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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係指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又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應具備之文件為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某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中有部分為非經海關外銷勞務收取佣金外匯收入新臺幣1仟餘萬元,雖已檢附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惟經審核發現該佣金收入係甲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客戶進口貨物,其自國外客戶所收取之外匯佣金收入,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不符,該銷售額不能適用零稅率,應按5%課徵營業稅,經查明後核定退稅款減少新臺幣肆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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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改善所得分配、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財政部推動「財政健全方案」,修正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提高綜合所得稅三大扣除額額度。
    該局說明,「財政健全方案」有關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將由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5級調整為6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以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達到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修正提高三大扣除額額度如下:
1.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額由79,000元提高為90,000元,
  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額由158,000元提高為180,000元。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
  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由108,000元提高以128,000元
  為限。 
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
  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額由108,000元提高為
  128,000元。
    該局提醒,「財政健全方案」之配套措施中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扣除額之變動自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開始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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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科技更加便利及普及,各行各業均積極利用網路擴展銷售通路,民眾透過網際網路線上購買商品之情形亦日益盛行,為落實透過實體或網路通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以及維護租稅之公平性、中立性,網路賣家之課稅標準應比照實體商家,即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復依現行一般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課稅標準,營業稅起徵點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因此網路賣家利用網際網路經常性、常態性販售商品,如每月銷售額高於前開規定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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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在房地產權過戶前就把購屋的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屋房地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間購買預售屋(含房地及車位)後,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以總價2億4千餘萬元轉讓予乙君,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分別為8千餘萬元及1億6千餘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在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出售,僅對出售預售屋的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所以,交易性質屬於出售「預售房地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因甲公司誤認預售土地登記權利為免徵營業稅的出售土地交易,而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為免稅統一發票,並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7百餘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同法第48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7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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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列報減除1億7仟多萬元 ,經公司說明係因部分外銷貨物於年底前報關出口,相關收入業依規定於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申報時,申報於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惟買賣雙方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地的交貨(CIF),乃自101年度開立發票總額調減該筆外銷收入,而於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年度(102)列報該筆營業收入。惟本案依上開規定,該外銷貨物應於101年度(報關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後,遂予以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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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仲介土地買賣業務係屬銷售勞務,其介紹佣金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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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出口貿易增加,營業人誤以為只要取得外匯證明文件,均可完全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日前某外銷廠商,因不諳相關規定,誤將發生在境外取得外匯之銷貨收入全額列為非經海關之零稅率銷售額,並據以申請退還溢付稅款,嗣經國稅局查獲後致遭補稅達700餘萬元。
該局說明:「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多侷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我國有關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及範圍,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已規定甚明。又「零」稅率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因此,部分營業人利用不同方式,如低價高報出口或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資料,藉以提高外銷銷貨收入,再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當作進項憑證,除虛報進項稅額向稽徵機關詐退營業稅款獲取利益,另一方面掩飾內銷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為防杜不法逃漏稅,該局刻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展開查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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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不論是賣二手書或是二手家具、衣物,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的收入,沒有課稅問題。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免納所得稅。前揭免稅範圍包含書籍等二手用品,透過拍賣網站轉售之收入,由於這些收入純粹屬於出清個人日常用品,無須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也沒有課稅問題。但如果出售的物品非屬個人日常用品,例如偶爾自國外帶回商品,利用網路或其他通路來販售,就必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以銷售金額6%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全年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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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特別就機關團體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機關團體收入面、支出面、課稅所得額計算,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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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惟該項規定係以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度已辦竣結婚登記者,始有其適用,如結算申報年度尚未辦竣結婚登記,則不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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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欲列報年滿2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除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先順序法定扶養義務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規定外,尚須提供受扶養親屬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方可列報減除其免稅額,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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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於103年1月8日正式開跑,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前填發所得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2所得年度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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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機關團體不諳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鑒於101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該局就以往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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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方政府依「房屋構造單價」加上地段率再扣除折舊後,評定出房屋現值來做為房屋稅基.

因此房屋稅基就是所謂的房屋評定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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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報扣抵應納稅額或退還。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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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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