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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為何有的收費停車場會開立發票,有的卻沒有?
該局指出,如停車場對外有營業行為收取停車費,即應向該地所屬稽徵機關辦妥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若該停車場有符合下列規定者,則依法得予免稅或非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1.學校提供停車場與該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並收取費用,則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若屬於招商委外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之適用。

2.各級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依據「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訂定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則該筆停車費之收入係屬規費性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若有未繳費之相關情事,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予以處罰。

3.營業人接受各級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而收取之停車費,如符合上述規定者,則屬規費性質免徵營業稅,但未符合規費條件者,則應由營業人繳納營業稅,另如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則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若有經營停車場之業者,若未符合免稅條件者應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所屬稽徵機關單位辦理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另處以罰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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