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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或補教業者之負責人可否列報本人的薪資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及補習班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分局指出,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該分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30萬元及伙食費21,000元,因與上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

【2014/12/16 經濟日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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