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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2年度及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案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餐飲、旅宿及服務業者,不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獎勵措施。
    該局說明,為鼓勵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改為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以103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200728570號令補充核釋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定義該函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之範圍係指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僅限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規定,至於102年度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得適用減免稅捐之範圍則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G大類「批發及零售業」規範之零售業為限。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西式餐飲業,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按該業(行業代號5610-15)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9%自行降低1%,以純益率8%列報全年所得額。查A公司雖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惟非經營前開行業標準分類規範之零售業務,縱有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亦自103年度起始得適用降低純益率標準之減免優惠,系爭年度為101年度,自無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之規定。A公司不服,申經復查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得適用減免稅捐之「經營零售業務」之範圍,103年度起與102年度以前並不相同,請務必依規定辦理。
聯絡人:法務一科林審核員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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