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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舉辦春節聯歡,購買禮品犒賞員工,所取得進項統一發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禮品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或外購物品作為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且原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營業人對於一年三節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發生錯列情事,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春節晚會或餐會的場地租金、飲料、酒類、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為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揭情事,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核定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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