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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字第780276657號函規定:
「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應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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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字第780276657號函規定:
「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應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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