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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個人證所稅」,去年納稅人首次申報。去年年底再度修訂證所稅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售股金額達十億元以上的「大戶條款」,修正為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之證所稅規定,係指自10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出售股票金額達10億元者,將由國稅局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 1‰ 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課稅。嗣經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前開課稅規定,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維持原課稅方式,惟延後至107年實施。
課稅基本盤
102年起個人出售股票 | |
稅率 | 15% |
課稅原則 | 核實課稅 |
課稅計算公式 | 證券交易所得=交易金額-原始成本-費用 |
課稅範圍 | ![]() ![]() ![]() ![]() |
節稅兩點靈 | A、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B、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 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
課稅方式 | 分開計稅、與綜所稅合併報申報及繳稅 |
課稅實務解析
案例內容 | 課徵證所稅 |
阿富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100張,得款60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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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貴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興櫃股票10張,得款8000萬 | ![]() |
阿有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102年六月新上市總股數5張,得款300萬 | ![]() |
FRANK(外商公司台灣總經理,美國人)在103年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100張,得款6000萬 | ![]() |
阿錢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未上櫃公司股票10張,得款3000萬 | ![]() |
課稅案例
![](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www.moneydj.com/tax/images/icon-CaseSample.gif&width=28&height=28)
答:
(1)鄭先生於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
(3)應納稅額=38,653元×15%=5,797元。
![](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www.moneydj.com/tax/images/icon-CaseSample.gif&width=28&height=28)
A: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並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 | B:持有滿1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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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餘證券交易損益 | T:前三項合計金額(=A+B+C) | Y: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 |
50萬元 | -150萬元 | 300萬元 | 200萬元 | 162.5萬元 |
![](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www.moneydj.com/tax/images/04-5chart-1.png&width=513&height=160)
(50萬元 ×1/4)+150萬元=162.5萬元
應納稅額=1,625,000元×15%=243,750 元。
![](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www.moneydj.com/tax/images/icon-CaseSample.gif&width=28&height=28)
答:
(一)就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的部分,依5‰計算證 券交易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簡單計算,即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部分,課徵1‰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出售金額-10億元) ×5‰×20%=(出售金額-10 億元) ×1‰
(二)舉例說明:李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7年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金額合計12億元(已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李先生採設算課稅,其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
(1)證券交易所得額=(12億元-10億元)×5‰=100萬元
(2)應納稅額=100萬元×20%=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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