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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個人證所稅」,去年納稅人首次申報。去年年底再度修訂證所稅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售股金額達十億元以上的「大戶條款」,修正為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之證所稅規定,係指自10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出售股票金額達10億元者,將由國稅局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 1‰ 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課稅。嗣經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前開課稅規定,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維持原課稅方式,惟延後至107年實施。

課稅基本盤
102年起個人出售股票
稅率 15%
課稅原則 核實課稅
課稅計算公式 證券交易所得=交易金額-原始成本-費用
課稅範圍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屬承銷取得各股票數量在10,000 股以上,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節稅兩點靈 A、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B、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 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課稅方式 分開計稅、與綜所稅合併報申報及繳稅
課稅實務解析
案例內容 課徵證所稅

阿富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100張,得款6000萬

阿貴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興櫃股票10張,得款8000萬
阿有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102年六月新上市總股數5張,得款300萬
FRANK(外商公司台灣總經理,美國人)在103年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100張,得款6000萬
阿錢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3年出售未上櫃公司股票10張,得款3000萬
課稅案例
 案例一:
鄭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3年3月6日在B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答:
(1)鄭先生於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
(3)應納稅額=38,653元×15%=5,797元。
 案例二:
黃先生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103年出售股票的損益如下:
A: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並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 B:持有滿1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

 

C:其餘證券交易損益 T:前三項合計金額(=A+B+C) Y: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
50萬元 -150萬元 300萬元 200萬元 162.5萬元
答:
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Y):
(50萬元 ×1/4)+150萬元=162.5萬元 
應納稅額=1,625,000元×15%=243,750 元。
 設算課稅案例說明:
107年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其設算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方式為何?
答: 
(一)就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的部分,依5‰計算證 券交易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簡單計算,即就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部分,課徵1‰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出售金額-10億元) ×5‰×20%=(出售金額-10 億元) ×1‰ 

(二)舉例說明:李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7年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金額合計12億元(已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李先生採設算課稅,其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 
(1)證券交易所得額=(12億元-10億元)×5‰=100萬元 
(2)應納稅額=100萬元×20%=20萬元 

 選自Money DJ 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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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