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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單位詢問,給付房屋租金時由扣繳單位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是扣繳單位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出租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之租賃所得,每次給付總額超過20,000元時,應按10%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者,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以扣繳單位負擔之扣繳稅款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即給付淨額除以(1-扣繳率)】為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甲公司向乙君承租房屋,甲、乙於租賃契約約定甲公司每月實付乙君45,000元,甲公司另須負擔租金之10%扣繳稅款,則其租金之扣繳基準應為45,000元÷90% (即1-10%扣繳率)=50,000元;應扣繳稅款為50,000元*10%=5,000元。甲公司填報乙君租賃所得憑單每月給付總額即為50,000元。
   該局提醒,常見扣繳義務人誤以給付淨額為基礎計算扣繳稅額,且漏未將代納稅義務人負擔之稅捐併計給付總額,造成短漏申報及扣繳情事,而遭補稅及裁罰。請扣繳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短漏申報及扣繳而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姜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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