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無時無刻都在應用民法,如:到書局買書、餐廳吃飯,搭捷運等,都是買賣行為;結婚、買房等民法上也有規定,在民法有關條文規定下決定與誰締約、訂約內容為何?


    爭執發生依法律解決,負責處理的管道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處理當事人私下和解;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則處理訴訟裁判、和解。民事訴訟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由當事人(或委由律師)擬狀提出「訴之聲明」的事實陳述,其為收費主義,向管轄法院提出;當事人勝訴確定後,債權便取得「執行名義」可對債務人的財產做查封與拍賣的聲請。


    目前與民法相關的常見法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福利法、消費者保護法、全民健保法、公平交易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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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