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二)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 Mar 08 Sat 2014 11:30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 Mar 07 Fri 2014 11:3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條文行政院定自103年3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本(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12條條文,行政院定自本年3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為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並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修正公布營業稅法第12條條文,該條第2款規定,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依25%稅率課徵營業稅。
- Mar 06 Thu 2014 15:57
營利事業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受領他方給予之和解金,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受領他方給予之和解金,應於取得年度申報於其他收入項下,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與車廂廣告承租商乙公司就租金計算方式之爭訟案件,於100年達成和解,並取得台灣高等法院之和解筆錄,惟甲公司漏未將取得之和解金200萬元列報收入,經該局加計漏報之和解金收入後,予以補徵稅額34萬元並處以罰鍰27餘萬元。
- Mar 06 Thu 2014 15:54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考量受扶養者父母親的經濟能力及有無同居一家之事實,以免因不符合規定遭剔除免稅額補稅。
該局指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有關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該等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又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118條、1122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已生活者,免除其義務;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 Mar 06 Thu 2014 15:37
員工國外出差所支領之膳宿雜費是否需課徵所得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因業務關係到國外出差,該期間所領之膳宿差旅費是否視為公司支付員工之勞務報酬?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標準者,免予核算薪資所得。至於超過規定標準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仍屬於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予員工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 Mar 04 Tue 2014 10:19
出售因合併或分割取得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
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消滅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20140226解釋函
- Mar 04 Tue 2014 10:17
進口的超輕型載具專供營業使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營業使用而進口的超輕型載具,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進口非供自用之超輕型載具專供營業使用,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該營業人以超輕型載具乘載乘客而收取代價的銷售勞務行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
- Mar 02 Sun 2014 10:59
每件家具銷售價格達50萬元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件家具銷售價格達50萬元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整批或整組家具進口或銷售額達50萬元以上,但每件金額未達50萬元者,即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之範圍。
- Mar 01 Sat 2014 22:22
查詢勞保年資、投保資料、勞退金…等資訊,有哪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