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機關團體不諳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鑒於101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該局就以往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目前各地方政府依「房屋構造單價」加上地段率再扣除折舊後,評定出房屋現值來做為房屋稅基.

因此房屋稅基就是所謂的房屋評定現值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問
我拿零用金(現金)購買公司用的材料(杯子216個)共1996元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 1.103年度預繳電話費,電話費19048 營業稅952 共20000元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擴大書審只是為了簡化稽徵作業,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財政部頒布的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中所屬行業的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予以書面審核.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報扣抵應納稅額或退還。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已明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課稅所得額-600萬元,經查獲短漏所得12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480 萬元,致匿漏所得稅額20萬4千元,因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25%,依上揭規定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本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480 萬元,否准供以後年度抵減。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法概說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衛生福利部10312日部授食字第1021653168號公告
主旨:修正「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