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為何有的收費停車場會開立發票,有的卻沒有?
該局指出,如停車場對外有營業行為收取停車費,即應向該地所屬稽徵機關辦妥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若該停車場有符合下列規定者,則依法得予免稅或非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1.學校提供停車場與該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並收取費用,則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若屬於招商委外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之適用。

文章標籤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在房地產權過戶前就把購屋的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屋房地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間購買預售屋(含房地及車位)後,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以總價2億4千餘萬元轉讓予乙君,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分別為8千餘萬元及1億6千餘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在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出售,僅對出售預售屋的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所以,交易性質屬於出售「預售房地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因甲公司誤認預售土地登記權利為免徵營業稅的出售土地交易,而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為免稅統一發票,並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7百餘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同法第48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7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


文章標籤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列報減除1億7仟多萬元 ,經公司說明係因部分外銷貨物於年底前報關出口,相關收入業依規定於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申報時,申報於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惟買賣雙方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地的交貨(CIF),乃自101年度開立發票總額調減該筆外銷收入,而於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年度(102)列報該筆營業收入。惟本案依上開規定,該外銷貨物應於101年度(報關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後,遂予以調整補稅。

文章標籤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達成商業目的而贊助交易對方的活動或廣告所給付之贊助費,應係為取得收入之必要支出,且與業務相關,始得認列為費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近來查核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項下列報一筆國外贊助費新臺幣(下同)250萬元,該公司主張係國外客戶要求於進貨時給予指定第三人之贊助費,為銷貨所產生之必要費用,惟經查核贊助對象與國外客戶並非同一人,又當年度與該贊助對象並無商業交易往來,且未能提示與業務相關之證明文件,因與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符,爰經該局剔除並補稅42.5萬餘元。

文章標籤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仲介土地買賣業務係屬銷售勞務,其介紹佣金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文章標籤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業稅

Q1: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等情況時, 應如何處理?

文章標籤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出口貿易增加,營業人誤以為只要取得外匯證明文件,均可完全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日前某外銷廠商,因不諳相關規定,誤將發生在境外取得外匯之銷貨收入全額列為非經海關之零稅率銷售額,並據以申請退還溢付稅款,嗣經國稅局查獲後致遭補稅達700餘萬元。
該局說明:「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多侷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我國有關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及範圍,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已規定甚明。又「零」稅率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因此,部分營業人利用不同方式,如低價高報出口或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資料,藉以提高外銷銷貨收入,再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當作進項憑證,除虛報進項稅額向稽徵機關詐退營業稅款獲取利益,另一方面掩飾內銷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為防杜不法逃漏稅,該局刻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展開查核中。

文章標籤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不論是賣二手書或是二手家具、衣物,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的收入,沒有課稅問題。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免納所得稅。前揭免稅範圍包含書籍等二手用品,透過拍賣網站轉售之收入,由於這些收入純粹屬於出清個人日常用品,無須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也沒有課稅問題。但如果出售的物品非屬個人日常用品,例如偶爾自國外帶回商品,利用網路或其他通路來販售,就必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以銷售金額6%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全年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所稅。

文章標籤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特別就機關團體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機關團體收入面、支出面、課稅所得額計算,說明如下:

文章標籤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惟該項規定係以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度已辦竣結婚登記者,始有其適用,如結算申報年度尚未辦竣結婚登記,則不得列報。


文章標籤

law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